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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

2021-06-23

致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南关区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新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以来,因为有您的支持和配合,个税改革各项政策得以有效、顺利落地。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期即将于2021年6月30日结束,以下重点事项请您多加关注并予以配合:

一、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2号)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二、未按期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个人所得税申报实施信用承诺制。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依法如实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是您的法律义务,违法不实申报将给您带来税收违法风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文件要求,未来,个人所得税守信情况将纳入自然人诚信基本体系管理机制,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时将作为参考因素予以考虑;存在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再次感谢您对南关税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如您已完成申报,请忽略本次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南关区税务局

2021年6月22日